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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79條
    戶籍法第8條及第31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
申請人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二、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尚未領證者則免附)、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四、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注意事項
    一、經法院認可之收養案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收養契約未約定養子女姓氏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故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
    二、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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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7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