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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結婚書約(須有二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成年,有行為能力)。 
    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無戶籍者,應附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之單身證明文件並翻譯為中文。(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覆驗)       
    二、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其結婚證明文件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並翻譯為中文,該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除提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外,應另提經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及延長為「6個月」戳記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
    五、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六、結婚書約無法定格式,請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意旨載明相關資料即可。
    七、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八、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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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30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