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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62條、第1063條及第1065條
    戶籍法第7條及第30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
申請人
    一、認領人
    二、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二、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國民身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證(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應備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
    五、子女從姓約定書及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約定書。
    六、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注意事項
    一、認領無須徵得第三人同意,未附繳生母同意書,仍應受理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生母,如生母有異議,應聲請法院否認,俟判決確定後再辦理撤銷登記。
    二、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其父母協議定之。未為協議者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辦理。
    三、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除有姓名條例第15條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外,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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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7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