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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出生不久即夭折,是否免申報出生登記?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按戶籍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為出生及死亡登記,仍應先辦理出生登記後再辦理死亡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