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或戶長提憑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印章,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二、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下列證明文件(正本)之一辦理:
(一)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提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費、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四、未成年人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時,應提憑另一方之同意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