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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規定?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5-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