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2.同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六、…有特殊原因。(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綜上所述,若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因無漢人姓名可資回復,應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
1.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2.同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六、…有特殊原因。(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綜上所述,若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因無漢人姓名可資回復,應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