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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85)內戶字第8505432號函示略以: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未成年人改名之申請,依照前開規定,除父母一方不能行使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
(二)據此,令郎申請更改名字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今日我父親去幫我剛出生的兒子更改名字卻無法完成,而必須是孩子的父母親本人其中之一才可,請問我的父親也是孩子的祖父也算直系親屬,為何不能完成此更改名字的動作?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5-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