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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地區離婚,要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請攜帶本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之相片及以下證明文件之一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臺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任一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2〉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任一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3〉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