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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

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辦理。 二、酒後駕車經警察取締,未於事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如經事後查知,除應有之懲處外,再依違反誠實之義務,予以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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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5-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