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志願工作服務品質,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所甄選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工作內容: (一)引導服務。 (二)諮詢服務。 (三)代填書表服務。 (四)老人、殘障個別服務。 (五)其他服務工作。
四、志工應業務需要參加左列訓練及業務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一)凡新進志工需接受一般基礎及特殊專業訓練,經訓練後頒發聘書及志工服務工作證。 (二)在職訓練後按實際情況安排不定期訓練、專題演講或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三)志工服務隊設隊長一人及副隊長一人,由志工人員推選最高票者當選擔任,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隊長得視實際需要,將服務隊分組執行工作,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隊長任命,行政事務幕僚作業由本所協助辦理。
五、志工出勤原則: (一)志工每週至少出(值)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以上為原則,凡因無法按排定出勤服務時間者,應事前覓妥其他志工代值或向隊長(或副隊長)請假。 (二)值勤時應填寫工作紀錄表。
六、志工在任期內得參加志工舉辦各項聯誼、社團等文康活動。
七、志工有左列各款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未到所服務連續超過一個月以上或一年內未經請假逾三次者。 (四)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主動提出申請者。 前項經本所解聘之志工,應繳回聘書及服務工作證。
八、本所得於年終公開表揚績優志工服務人員,並視實際狀況酌予頒發紀念品,以資鼓勵。
九、本要點奉 主任核可後經報請臺中市政府准予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