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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

一、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之姓)宣導

1項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項 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

二、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三、「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子女從姓宣導短片連結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5)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06
  • 發布日期: 2022-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