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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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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規定,本(112)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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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自用住宅地價稅至少可節省4倍,地稅局客服專線22585000按1,更多資訊詳見「中市稅輕鬆」-臉書粉絲專頁(連結網址:https://is.gd/3lb3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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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自用住宅地價稅至少可節省4倍!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3
- 發布日期: 2023-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