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並自民國101年11月6日生效,該原則規定各機關機構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者,核予獎懲之額度範圍;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亦自同日準用該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