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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適用法條
    戶籍法第4、15、20、26、40 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4 條。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
        (一)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戶長。
        (二)無前項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二、受委託人:本項登記可書面委託申請。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戶口名簿(創立新戶者免)及當事人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未滿14 歲者免)。
    二、定居證。
    三、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5 張。(向現住地戶政所索取,貼妥照片並簽章)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
    四、遷入地房屋之相關證明文件(驗正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一、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12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時,應依定居證簽註之地址辦理設籍登記,如欲變更申報之戶籍地,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在台無戶籍人民,經核准定居後,如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可持憑定居證(免經預定申報地戶政所簽註),逕向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在台灣地區原無戶籍人民申請初設戶籍登記,應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無需加註「准予申報戶籍」)辦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相關檔案下載: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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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7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