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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登記

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
        (一)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無前列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二、本項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委託他人申請書,應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一、出生地之申報,一律採口頭申報,如有錯誤,則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提證更正。
    二、在台原有戶籍人口出境期間,如其戶籍已辦理遷出登記,俟其返國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辦遷入登記,同時申辦。
    三、在台原有戶籍人口出境期間,如其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可具委託書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申辦。
    四、內政部公報公告自93 年2 月1 日起出生地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五、出生地依下列規定登記: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相關檔案下載: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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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7
  • 發布日期: 2012-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