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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80條
    戶籍法第8條及第32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
申請人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 1、2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申請認可。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尚未領證者則免附)、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四、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注意事項
    一、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二、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但有姓名條例第15 條情形之一者,不得回復本姓。
    三、已成年者,得由雙方同意終止收養。終止收養日期應以終止收養書約訂立之日為生效日。
    四、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應向法院申請認可。
    五、養父母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請與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其所持調解筆錄不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僅得認係民法第1080 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仍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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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3
  • 發布日期: 2018-07-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