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種類: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2)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當事人應到場核對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3)未滿14歲者,另提憑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如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規費:50元。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當事人應到場核對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3)未滿14歲者,另提憑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如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規費:200元。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因毀損致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及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未滿14歲者,另提憑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如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3)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規費:50元。
二、相片規格: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查詢
三、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四、注意事項: 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