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原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一、二項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二、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四、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不含查證時間)
相關檔案下載:委託書、申請書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申辦須知
> 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戶籍更正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7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