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出境人口授權國內親友代辦印鑑登記暨證明,被授權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章及由授權人所出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授權書(正本)向授權人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委任書如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