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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民國105年3月22日修正):
1.申請印鑑(變更)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
2.申請印鑑登記應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
3.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4.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申請印鑑登記、證明應攜帶上述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其他證件如駕照替代。
駕照可否代替國民身分證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證明?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6-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