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申請人
1.結婚雙方當事人。
2.受委託人 ( 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應提證件
1.本國人在國內結婚登記
(1) 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
(2) 結婚書約:須有二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成年,有行為能力。
(3)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或簽名 )、戶口名簿、最近 2年所攝 符合規定之照片 1 張換證。
2.本國人與非本國籍人士在國內結婚登記 (除大陸地區人民、需境外面談國家之外國人)
(1) 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
(2) 結婚書約:須有二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成年,有行為能力。
(3) 本國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符合規 定之照片 1 張換證。
(4)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5) 外籍人士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自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及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本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6) 外籍人士護照或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3.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
(1) 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及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本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2)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經駐外館處驗證 )。
(3) 本國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符合規 定之照片1張換證。
(4) 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 結婚當事人得於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 指定結婚登記日。指定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 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辦公日,結婚當事人得於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預約非辦公日結婚登記。
-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