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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同性結婚登記

適用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法定申請人
1.兩願終止結婚:終止結婚雙方當事人。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 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
3.受委託人 ( 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應提證件
1.兩願終止結婚
  (1) 終止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
  (2) 終止結婚協議書:須有二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成年,有行為能力。
  (3) 終止結婚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 ( 或簽名 )、戶口名簿、最近 2 年所攝符合規定之照片 1 張換證。
2.判決、調()解終止結婚:(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調()解終止結婚以調() 解成立日為生效日期 )
  (1) 終止結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正本 ) 或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 經法院核定 ) 
  (2)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 或簽名 )、最近 2 年所攝符合規定之照片 1 張換證。
3.國外終止結婚已生效者:( 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
  (1) 辦妥終止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 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及中文譯本 ( 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本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得單方申辦。
  (2) 終止結婚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 或簽名 )、最近 2 年所攝符合規定之照片 1 張換證。
  (3) 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 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或簽名 )
  (4)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終止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4.本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需境外面談國家)之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目前尚不得受理。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1. 終止結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2.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仍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終止結婚登記,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生效日。
  3. 應為終止結婚登記(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調( ) 解成立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 48-2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4
  • 發布日期: 2020-10-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