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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原住民身分法業於112年12月18日全文修正,並於本年1月3日公布

修法重點一、回應憲盼意旨
修法重點一、回應憲盼意旨

本次修法重點:

(一)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3.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二)過去已成年的原住民依舊法令規定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三)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舊法令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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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5
  • 發布日期: 2024-0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