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揚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為「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
二、截止收件日期為114年5月9日(星期五)止,請檢附評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註明「114年臺中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送件」掛號函送至401020臺中市東區三賢街245號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陳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一、表揚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為「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
二、截止收件日期為114年5月9日(星期五)止,請檢附評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註明「114年臺中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送件」掛號函送至401020臺中市東區三賢街245號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陳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