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二、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 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出生證明書。
於出生證明書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於下方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子女從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書已約定者免附)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擬入戶戶口名簿。
四、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
六、符合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資格者,附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一、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約定姓氏或另提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二、97年5月28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三、106年7月3日起辦理出生登記可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