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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法定申請人

1.本人。2.法定代理人。3.受委託人。

應提證件

  1.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 成年人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得委託。
  • 當事人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親自到場共同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另附他方同意書

    2.印鑑證明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 當事人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親自到場共同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另附他方同意書
  •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應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1.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規費每張20元。
  2.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1. 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
  2.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 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 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於印鑑登記、變更申請書及印鑑條上指定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5.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6.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應向當事人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凡設籍臺中市之市民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可由當事人持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親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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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9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