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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協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離婚: 當事人之 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離婚調(和)解書(經法院核定)。
    二、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可由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四、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五、在大陸自願離婚者,得憑﹝離婚證﹞申請離婚登記;或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提憑公證書及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或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以上之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均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註: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注意事項
    一、離婚協議書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及查證其身分。
    二、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者,若於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修正前離婚者,由父行使負擔,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修正後離婚者視為雙方共同行使負擔。
    三、判決離婚以確定判決日,調(和)解離婚以調(和)解成立日為生效日期。
    四、旅外國人與其外籍配偶或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書約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單方提出離婚登記,可予受理,並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五、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仍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離婚登記,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六、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申請期限:協議離婚-登記生效、判決離婚-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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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30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353